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不仅涉及收养问题,同时也涉及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对待收养的选择权问题。

首先,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又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可以被收养的。但是我国《收养法》还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这是因为,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着年龄和智力的增长,已经能够独立实施与其能力相应的社会活动,并且也能够开始独立理解这个社会,形成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鉴于此,我国《民法通则》把10周岁作为一个分割点,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在面临是否被收养这样的终身大事时,也应当尊重他的选择权,即是否被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选择权。他可以选择被收养,也可以选择不被收养,而继续与自己的亲生父母生活

其次,中华民族自古就是一个重视亲情的民族。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与自己的亲生父母或是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人在一起生活也已满10年,这10年对于孩子的成长有着巨大影响,势必对孩子的一生影响深远。从伦理的角度讲,也应当尊重孩子的选择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刘某应当尊重女儿刘某甲的意见,并考虑自己与女儿多年生活的感情,放弃将其送养的想法。如若强行送养,不仅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必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