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2026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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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若以此为标准,则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依法享有继承权。在《继承法》规定范畴内,未出生的婴儿并非完整法律意义上的“人”的概念,而仅仅能够被认定为生命,因而并不能当然地享有继承权,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遗产继承份额进行确定。这种法律规定的形式也就是拟制式的立法惯例的体现。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出于对胎儿出生后的生活保障的目的。
除本案中所涉及的胎儿未出生前遗产份额保留的问题外,生活中还可能出现胎儿死亡的现象,这时应当如何处理之前为其保留的份额呢?根据《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的规定,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所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应当将为其所保留的份额“还原”到被继承人处,由其他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该预留份额进行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之后死亡的,则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原本为胎儿所保留的预留份额。(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还需注意此处的“婴儿”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胎儿必须是在遗产分割时尚未出生的;第二,胎儿必须与被继承人存在血缘关系。否则不能为其保留预留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