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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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中,出于对双缺乏人在被继承人死后的生活的保障,法律对其进行了特别的保护。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继承法》第19条规定了遗嘱应当对双缺乏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遗嘱人死亡、开始按照遗嘱发生继承时,《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了在分割财产时为双缺乏人保留必要财产份额。此外,在发生法定继承时,也有对双缺乏人的保护的制度设计,如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一般来说,双缺乏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2)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退休金保障的;(3)伤残人士(四级以上,或者五至十级没有工作);(4)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等)。(https://www.daowen.com)

而且,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5条的规定,除了双缺乏人以外,在订立遗嘱时,对胎儿也应当提前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在遗嘱中没有进行保留的,需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分出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