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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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建立的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这一关系具有人身性质,因此,收养行为需要当事人亲自实施,包括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前往登记机关登记等,而不能通过约定由他人代理。

当然,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夫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进行收养登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