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属于协议离婚,然而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探望子女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当事人并不能因为离婚而失去这项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双方不能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由法院判决的。(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本案中,赵某可以以对方阻碍其行使探望权、请求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为由提起诉讼。但是鉴于诉讼需要一定时间、准备材料等原因,类似案件我们建议双方尽量协调处理,如可以邀请相关亲友作为中间人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