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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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经过十余年的施行,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又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当前社会每个角落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就连古老的婚姻家庭领域也不例外,新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就此应运而生。

本彩礼案所涉及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3年颁布,2004年4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中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我国以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作为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可以返还彩礼的条件,其中一项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彩礼,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在我国农村部分地区,依然存在着不登记先举行仪式婚的情况,在某些地方甚至存在着重视摆酒席胜过办理婚姻登记的习俗,认为邀请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在村子里办一场酒席就是婚姻缔结的标志。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实质上等于同居,此时产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直接根据法条判令女方返还彩礼,这对女方极为不利。因此,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只是法定程序,同时也是保护女性权益的必要手段之一,务必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