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收养关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的问题。一般而言,收养人不得随意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这是为了防止未成年被收养人遗弃,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
当然,收养关系并非不可解除。《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三种情形:第一,对于未成年子女,收养人、送养人可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养子女本人同意。第二,对于未成年子女,若发生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对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当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法律对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需要公正的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既要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收养人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本案属于收养关系解除的第三种情形,养子吴某与养父谢某存在关系不和,且不履行赡养义务,谢某有权请求法院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