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曾某(女)与陈某(男)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陈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曾签订生活协议书一份,其中写明“男、女双方互相尊重,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属各自所有”。协议书签订后不久,由于二人性格差异,之间的矛盾越累越多,夫妻感情恶化,曾某在外经商,用经商所得财产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曾某向法院诉讼离婚,被法院驳回。半年后,夫妻感情并没有好转,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曾某抚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将签订生活协议书之后所购置的一套房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曾某遂提起上诉,表示该套房产为自己和父亲共同购买,陈某并未出资,不属于共同财产。二审法院支持了曾某的请求,判定该房产为曾某的个人财产,归曾某所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