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2026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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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这一事实,由主张的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若以有财产约定在先作为理由提出抗辩,则必须证明债权人确实知道夫妻双方存在财产约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然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食品厂盈亏与王某没有关系,但是作为债权人的崔某表示对该约定毫不知情,王某又没有证据证明崔某确实知道此事。所以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崔某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支付债务。(https://www.daowen.com)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延续了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在经济生活高度频繁的今天,夫妻关系越来越受到经济利益的挑战,夫妻一方出于恶意或者挥霍,擅自对外借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举证责任的存在,无疑会使受害的夫妻另一方很难得到保护。但是在立法司法尚未得到修改的时候,我们能做的只有平时注意提防,学会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