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房屋的取得,主要按照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或者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私有住房。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根据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及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一方承租的房屋,无论是房改房抑或非房改房,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方某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他与妻子单某共同所有,单某有权依法分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