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2026年02月27日
维权提示
本案涉及继承权放弃的问题,《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放弃的时间。《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在此期间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接受继承。而关于遗赠,情况恰恰相反,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在此期间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放弃。
第二,放弃的方式。《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即应当体现在纸面上而不能仅仅为口头说明。不过,如果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曾经表示过放弃继承权,则也可以以口头说明的方式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愿,此时的放弃行为也应当被认为有效。(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放弃行为无效的情形。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有可能导致放弃行为无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8、46条的规定,除了不满足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放弃时间、放弃方式的要求外,还可能导致放弃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等。因此,放弃行为涉及以上所列情形时需要谨慎考量,以免出现放弃行为无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