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同居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本案所称“同居”属于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居住在一起。

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判案中常涉及的法律文件是198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规定如下:

第一,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和其他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理,桑某和李某是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分割时两人都有份。(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在处理同居财产纠纷时同样适用,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本案中,男方李某有错在先,本着照顾女方的立场,李某在分割财产时可适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