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继承权,应当如何行使该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尽管此时胎儿并未出生,未能取得民法上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出于对其出生后生活的保障,法律特别规定了其所拥有的对被继承人遗产的预留份额保留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吴某腹中的胎儿按照法律规定有权获得张某遗产相应部分的预留份额,这项权利不能因张某的父母担心吴某打掉孩子而消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