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其一个人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而且可以自由变更、撤销。赋予遗嘱人以订立遗嘱的自由,有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预防和减少家庭纠纷、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等。但是,对于遗嘱自由也应当有所限制,以避免造成对相关当事人应有权利的损害。因此,遗嘱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的准则。
其中,对于遗嘱自由的具体限制之一,即体现在要求遗嘱不得剥夺继承人中双缺乏人的继承份额。所谓双缺乏人,是指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如果未给双缺乏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则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对于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这一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实际上体现出法律对双缺乏人生活的保障。(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梁某四岁的孩子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属于双缺乏人,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相等同的继承权。因此,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在张某的遗嘱中未为其保留一定遗产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财产时,母亲梁某有权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请求获得遗产中的必要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