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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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还涉及善意取得的问题,即李某、王某是否构成了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因此,若李某或王某构成了善意取得,即使法院判决丁某的处分无效,孙某也不可能要回汽车。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https://www.daowen.com)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李某和王某都是明知丁某是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出卖汽车的,因此他们都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因此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