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刘某(女)与黄某(男)同在某医院工作。2005年二人登记结婚,2007年生下女儿黄某某,2010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女儿随刘某一起在外祖父母家生活。2010年6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于自己抚养女儿,对方应支付一定抚养费,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则认为,刘某2000年将女儿接走不让自己与其相见,并导致女儿失学半年,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且女儿的祖父母处具备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因此请求由自己抚养女儿。(https://www.daowen.com)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女儿黄某某在每年2月1日至7月31日由黄某抚养;每年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由刘某抚养,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另外,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可由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带回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