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鉴于彩礼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婚姻习惯,而且至今仍广为适用于民间,我国法律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返还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举行婚礼与否,只要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双方离婚时,若双方还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或结婚时间不长的,法院应当对于返还彩礼予以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法院经审后理认为,鉴于双方感情不和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判决双方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2007年结婚,到2009年起诉离婚仅两年时间,且期间另有一次被告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因此认为原告王某应当酌情返还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在2007年结婚时向被告索要的彩礼,应当分三次向被告李某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