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根据1989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本案中,孙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钱不是为供自己使用,而是为了两人同居生活需要,法院根据证据将此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是有理有据的。(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同居期间,一方名下所负债务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以单方名义向他人借款供双方共同使用,则为共同债务,双方需要连带偿还,反之,如果仅供自己一人生活、生产使用,则为个人债务,对方不需要负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