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判断夫妻一方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婚后购买房产,该房屋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否因结婚而改变其归属,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不因结婚而改变其归属,或者说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该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不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出售或处分房产,夫妻另一方既无处分权,也不享有收益权。除非夫妻另一方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协助增值,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房屋虽仍归夫妻一方原产权人所有,但协助增值部分,则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出售其个人房产所得房款,用于婚后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是否归属夫妻双方。据上分析,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夫妻一方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处分其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房款,也不因结婚而改变该款项的归属,仍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以处分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房款,在婚后全部用于购买房产,只是财产形态在婚后又一次发生了变化,仍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本案中位于东莞的房屋应当认定为陈某的个人财产,刘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