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现役士官,属于军人,其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属于《婚姻法》中军婚保护的对象;然而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构成“与他人同居”,因此符合《婚姻法》第33条对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规定。因而,作为现役军人配偶的张某,即使没有经过周某的同意,由于周某存在重大过错,也可因此而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本案中张某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只要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周某的过错属实,应当会判决双方离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