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我国的宣告死亡制度和收养制度。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即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补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故而本案中,孙某因轮船沉没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在于,现在孙某重新出现,欲要回已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女儿,这是否可以实现?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出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所以,孙某应当首先申请撤销对自己的死亡宣告,使自己恢复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孙某与女儿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当然地自动恢复。因为对方也是合法有效地收养孙某的女儿,在法律上是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孙某出现后,该收养关系也继续有效。此时,除非收养人宋某夫妇和被收养人孙某甲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孙某与女儿的父母子女关系才能自行恢复;否则,宋某夫妇与孙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依然合法有效,孙某不能以没经过自己同意为理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收养人宋某夫妇有虐待、遗弃等侵害孙某甲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孙某甲成年后与养父母宋某夫妇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