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遗嘱为遗嘱人意思自由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多份形式相同或不同的遗嘱共存的现象,此时,需要对遗嘱的效力进行判断。根据《继承法》第20条、《继承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判断多份遗嘱的效力,应当从两个层面入手。先要看多份遗嘱中是否有已经经过公证的遗嘱,在多份遗嘱中应当以已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在全部遗嘱都没有公证的情况下,看哪份遗嘱为最后拟定的,就推定该份遗嘱为遗嘱人意思变动后最终确定下来的结果,应当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发生继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