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中,王某死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对其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为张某、儿子和女儿。其中,儿子以书面的形式、在遗产分割前向妹妹表示愿意自动放弃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儿子丧失继承权。由此,最终应当由张某和女儿继承王某的财产。

王某后来又主张之前不了解情况,想撤回之前的放弃、继续继承父亲的遗产,此时,王某是否可以继续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0条的规定,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进行判断,最终决定是否承认;而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王某的儿子在遗产分割前即表示愿意恢复继承的资格,翻悔之前放弃继承的决定,因此,王某的儿子应当继续享有继承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