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中,由于王某与张某并未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所生的孩子应当为非婚生子女。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确定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依照《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且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中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因此,在对王某的财产进行分割时,王某与张某的孩子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孩子的继承权为法律所保护,不因其为非婚生的身份而有所减少。

另外,既然孩子能够继承王某的遗产,那么张某是否也能当然地享有继承份额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案中王某与张某虽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并未补办结婚登记,因而张某无权以配偶身份主张其享有继承权。(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本案中张某自己不能继承王某的遗产,但是她与王某的孩子有权对王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即最终由王某的孩子和母亲共同继承王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