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即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即这种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的,其婚姻无效;反之,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这种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婚姻登记有一年的时间限制,蔡某5月结婚,8月申请撤销,属于登记一年内撤销的情形,应予以撤销。撤销婚姻必须由受胁迫一方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不受胁迫的一方没有撤销的权利。在本案中,蔡某有撤销婚姻的权利,而徐某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利,假设徐某也对这段貌合神离的婚姻不满,只能提出离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