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但是,基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考虑,我国《收养法》还规定了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除非因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否则不可以单方送养。

本案中,江某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生活日益困窘,但仍需抚养两名子女,这种情形,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一条件,是符合送养人条件的。但是除符合送养人条件外,还要考虑江某妻子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收养法》也规定了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故而,作出送养子女的决定需要江某与妻子达成一致意见,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即构成违法。本案中,由于骨肉情深,江某妻子坚决反对送养,由此可见,双方就送养一事还未达成一致,故不能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