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本案中,判断张某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父亲遗产,首先要解决如下问题:李某死亡时其父亲已经死亡但还没有对其父亲的遗产进行分配,此时李某所拥有的继承权是否归于消灭?应当如何处置其继承权?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且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所谓“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则体现为:仍旧保留李某应当继承的份额,但由于其已经去世,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对其应继承的份额享有继承权。李某与其弟弟理应分别继承老人9万元储蓄的一半,即4.5万元;由于李某已经死亡,则应由其处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及其女儿就4.5万元进行继承。
由此可知,准确地讲,张某并非直接享有对李某父亲财产的继承权,而是基于李某的关系而最终拥有能够获得李某父亲部分遗产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也称为“转继承”,即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