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中,张某的父亲先后共订立了两份遗嘱,且均未进行公证。在老人并未明确选择应当适用哪份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哪份遗嘱?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老人订立多份遗嘱的行为是有效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当出现多份且均未进行公证的、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时,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时,应当认为最后订立的遗嘱是老人最后、最为真实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达。本案中,即应当以第二份遗嘱为准,按照遗嘱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张某继承老人的房产、由张某的姐姐继承老人的储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