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2026年02月27日
维权提示
同居关系结束后分割共同财产的复杂程度不亚于离婚时财产分割。但是由于本质上有区别,因此不能直接适用离婚制度的相关原则,如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女方、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这些最多依靠法官自由裁量。对于这类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文件,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
第一,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实生活中,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时常发生,此时如果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同居问题,建议提起财产或子女抚养等有关诉讼请求,这样法院才会受理。此外,起诉要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的,法院也会受理。
第二,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双方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别开来。双方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和法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双方父母、两人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财产都不能参与分割。(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还需注意:本案中涉及的房产,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其他的情形,应当按照《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处理,即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对于一般情况,则应按照如下原则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个人的则归个人;无法证明的,归双方按份共有,按出资额或等额确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