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意味着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有一半的处理权,或者一方不与对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处理夫妻共有财产。其实,夫妻共同财产制不是我们平时日常生活中的所谓“一人一半”那么简单,夫妻对于财产的共有不是按照份额所有的,而是共同共有。
夫妻双方对财产各自都有完整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理共有财产。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丈夫有几份、妻子有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该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在没有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处理行为无效。
法律上所说的平等处理权,是就我国广泛存在的女方无权处理夫妻共有财产这种男女不平等现状而言的,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关系,女方也有权对外处理夫妻共有财产,而不是上面所说的处理权利一人一半的认识误区。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仍然要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一方不与对方协商就处理财产,对方有权主张其处理行为无效。(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处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虽为“家事”,但显然已经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周某无权处分房屋,因此其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还要考察购买人马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