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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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发生法定继承时,应当首先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如果没有前述列举的三类人,则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继承,其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上述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不能被个人的意志所改变。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即法律赋予了他们与“子女”相等同的继承权利。除此之外,《继承法》第14条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