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此案在坊间一度被热传,引发无数争议。某些人认为法院判决有理,不劳而获终究不对,判令孙某返还名车具有社会示范作用,有助于遏制目前拜金的婚恋风气;但同时也有人支持女方,认为恋爱期间,男生赠予财物本是常事,此判决一下,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男生只要分手就能把礼物要回去,连恋爱成本都没有了?这对女生未免太不公平了。

对于恋爱期间送出去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目前规定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财物,所送财物从送给别人时起,对方就是该财物的所有者,一般不予返还。

但是如果将该宝马车认定为“彩礼”,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本案一审法院显然认为宝马车是“彩礼”,是以成功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而二人没有结婚,从这种角度来支持鄂某返还车辆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的赠予是否附条件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婚前赠与的一般处理方法如下:自愿给付的财产,按照赠与处理,不返还;已经消费的财物一般不返还;为结婚作准备而交付对方占有的财产,应返还;借钱购买礼物送给对方、不返还可能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以结婚为目的互赠价值较大的物品应当返还。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不返还,但在一些情况下应当返还,本案应属于最后一种情况。

此外,关于男女双方互赠礼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赠与的一般规定处理:原则上不返还、在特定的情况(参见《合同法》第192、194、195条关于赠与撤销的规定)下才可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