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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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本案中首次离婚的财产分配协议属于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本案中,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给陈某,是基于双方离婚这一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而非赠与行为。该财产分配协议已经由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已经具有了法律强制力,是不能随意变更、撤销的。因此,不能将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等同于赠与合同,该房屋不是李某赠与陈某的,而属于陈某经过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分配后的个人财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