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过继”是我国农村旧时普遍存在的一种传统习俗,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为了传宗接代、承继香火、养老送终,以亲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作为自己儿子的做法。这一在我国旧时农村普遍存在的传统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无子者的困扰,但同时也会引发被过继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养父母之间的赡养、遗产继承等纠纷。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些规定可见,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不复存在。(https://www.daowen.com)
在本案中,虽然王某乙是王某的亲生儿子,但终究已经被过继出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故而王某乙也就没有法律上的赡养王某的义务,因此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