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第一,收养人须无子女;第二,收养人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收养法》也规定了这些条件的例外情况,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但要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首先,两被告不是华侨,在收养魏某乙之前已生育三个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是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其次,两被告虽然将养女魏某乙户口落户在魏某甲为户主的户籍内,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其收养关系未成立。基于这两点,法院判决收养行为无效是合理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