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人李某能否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即李某与李大、李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从权利与义务的性质看,权利人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权利人可以放弃权利,相对则免除了义务人的义务,但义务人不可以自行免除义务。《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被确定为一种法定义务,是赡养义务人必须承担的义务,义务人无权随意处分自己所应负的义务。但是被赡养人可以处分自己得到赡养的权利,这种权利一旦被放弃,则会导致赡养义务人义务的免除。

赡养义务是一种具有长期、持续性的义务,这种义务被免除的话,被免除期间的义务不再存在,但如果权利人要求恢复义务人的义务,则从要求时起义务人应当重新承担义务。故被赡养权利人可以要求赡养义务人尽赡养义务,也可以不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当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被免除后,被赡养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恢复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自被要求恢复义务时起重新承担赡养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权利人李某与两个赡养义务人李大、李二协商一致后免除了李大的赡养义务,李某的赡养义务由李二一人承担,这种免除是权利人李某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且没有损害李二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故三人的调解协议是有效的。在李大被免除赡养义务期间,其应承担的对李某的赡养费用,应当由李二负责,故李某不可以就以前所发生的费用再向李大要求承担。但李某可以随时要求李大继续承担赡养义务,从其要求时起,该调解协议中关于免除李大赡养义务的约定即失去效力,李大应当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