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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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现在同居“试婚”的人越来越多。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法律上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下面作简要介绍:

第一,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实质上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同居关系的解除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应按照离婚处理。本案王某和李某同居开始于2012年,不是事实婚姻,不能按离婚处理,《婚姻法》第34条不能适用。

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在案件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此时解除关系也按照离婚处理。(https://www.daowen.com)

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在案件受理前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也就是本案中的情形,要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同居关系的解除根据同居时间及是否补办登记手续的不同,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再次提醒大家,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在同居时双方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