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在第一次离婚协议中,李某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放弃,并给予陈某,是其基于离婚这一事实对双方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后,以调解书的形式产生了法律效力。
该房屋的产权虽然仍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应属陈某。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是在复婚期间,但过户仅是李某履行该协议的后续行为,且李某与陈某一起办理了房屋过户,证明李某仍认可该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因此,该房屋应属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https://www.daowen.com)
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房屋应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