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本案中,B省婚姻登记机关对二人的离婚不予办理是由于《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即离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因此朱某与陈某只能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即仅能到A省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的住所地虽在A省,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B省,故应当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