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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https://www.daowen.com)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