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情景再现

贾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双方感情一般,2006年9月1日生长子贾某乙,现随贾某生活。李某在2011年6月离家出走,经贾某多处查找及与李某父母协商,均不见李某返回。贾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李某负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陈述属实,两人同居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同居前个人财产。(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贾某和李某未办结婚登记而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两人同居期间于2006 年9月1日出生的长子贾某乙从出生至今一直随贾某生活,应由贾某抚养,被告李某负担抚养费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