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仰韶文化社会性质的初步探讨
甘肃仰韶文化中所包括的马家窑——半山——马厂三个类型,从C14测定的年代数据看,前后发展经历了将近一千余年的长期过程。关于甘肃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问题,过去由于资料缺乏,很少进行较深入的探讨。近年来,特别在青海乐都柳湾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发掘,取得了反映原始社会氏族制度发展演变的新资料,对甘肃仰韶文化中的马厂类型的社会属性问题,不少同志提出了新的看法。这些看法可以概括为两种意见:一是认为马厂类型已经确立了父权制;一是认为马厂类型晚期已是原始社会氏族制解体,进入了文明时代的阶级社会——奴隶制。持这种认识的根据,主要是依据下面几条理由:一是在马家窑类型中出土的有反映男性崇拜的陶祖,马厂类型中有陶塑男性裸体雕像[6],二是在半山和马厂类型中有不少反映父权制建立的成年男女夫妻合葬墓,和少数杀殉的奴隶人牲残肢,三是在马家窑类型和马厂类型遗址中出土了反映新的生产力的铜器。以上这些考古资料,对推论父权制的建立和阶级社会的起源,显然都是十分有价值的。但是,对整个甘肃仰韶文化所包括的马家窑——半山——马厂三个类型,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发展演变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还缺乏必要的探讨。研究上列三类型的社会性质,对理解甘肃远古历史发展的进程,和探索我国国家起源的特点,显然是甘肃新石器时代考古工作重点之一。为此,笔者在此作一些尝试性的初步探讨。
众所周知,甘肃仰韶文化所包括的三个类型是长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文化类型,前面已初步论证了它是中原仰韶文化在甘青地区的继续和发展。而且它在相对年代上晚于中原仰韶文化。同时,另外一个重要情况必须考虑,齐家文化在相对年代上是晚于甘肃仰韶文化的。而目前关于齐家文化的社会性质问题,学术界多数人认为齐家文化是处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时期,或者认为齐家文化的晚期处于氏族制度的最高阶段——部落军事民主制时期。因而在探讨甘肃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时,我们不能不把齐家文化作为它最后发展的阶段来考虑。也即是说比齐家文化要早的甘肃仰韶文化,无论如何也不会在社会发展性质上比齐家文化更先进。因而,我们在探讨甘肃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时,要充分注意到社会发展中其内在因素的辩证发展关系,严格区分社会性质由量变到质变的界限。在原始社会中,氏族制包括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大发展阶段。父权制战胜母权制要经历一个长期过程。而原始社会解体,氏族制的崩溃,阶级社会的出现又是社会发展的质的飞跃,同样,必须经过伟大的革命才能完成。
就现知的甘肃仰韶文化内涵来看,还难以断定它的社会性质是母权制已彻底崩溃,或者说父权制已牢固地确立,甚至说阶级社会已经出现。不过,综合观察甘肃仰韶文化的内在联系,还可以看到它所属的社会性质是处于由母权制晚期向父权制过渡,最后建立父权制的发展线索。对甘肃仰韶文化社会属性的这种初步推论,主要依据下面几点理由:
1.甘肃仰韶文化中的早期马家窑类型,在地层断代上都晚于半坡、庙底沟及石岭下类型。迄今发现的马家窑类型遗址和墓葬材料,还没有关于反映母系氏族繁荣阶段的材料,如氏族集团埋葬或同性合葬之类。在秦安邵店发掘的马家窑类型遗址和墓葬,其遗址布局还保存有较集中的房屋,且均为小型的方形、圆形房屋;有集中的制陶窑址,有公共的氏族墓地,葬式均为仰身直肢葬,即保存着氏族的共同信仰习俗。墓中殉葬品也基本相同,在数量上反映不出贫富分化。这些情况基本反映了马家窑类型文化还保存着母系氏族血缘纽带的联系。小型房屋大概反映了母系氏族下对偶婚姻家庭的需要。对偶婚是过渡和形成后来的一夫一妻制的重要阶段。马家窑类型中出土的陶祖可能反映了当时在母系氏族中萌芽了对男性的崇拜,父权制已初步在母权制的胚胎中孕育了,但父权制要取代母权制还需要生产力有相当的发展,需要男性在生产中占据主要和支配的地位。因此,马家窑类型尚应处于母系氏族晚期阶段。
2.继马家窑类型而兴起的是半山和马厂类型。其文化内涵表现为生产力较前有了更大的进步,如农业生产工具种类增多,且多为磨制,工具形制规整精细。在半山类型的遗址和墓葬中较多反映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性逐渐在生产中占有主要的地位,而妇女则逐渐在生产中退居次要地位(但尚未完全把妇女排斥于社会生产之外)的特点,即是说,半山类型文化尚处于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时期。表现在房屋布局上仍是小型方形、圆形建筑,适宜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小家庭婚姻的需要。墓葬中的殉葬品,男性多殉葬农业生产工具,如石斧、石刀、石镰、骨铲等,而女性多殉葬纺轮,这种男耕女织的分工,反映了男性在古代重要经济部门——农业中地位的加强。葬式有仰身直肢,侧身屈肢和二次葬等,绝大多数为单身葬,这种情况反映了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关系开始松弛。但二次葬在考古学和许多民族习俗中是代表母系氏族的特点,说明半山类型所处的母系氏族尚未彻底崩溃,还保留着母系氏族成员死后归葬其母亲氏族的残余习俗。但男性既开始在生产中居主导地位后,父权制必然取代母权制便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了。
3.继半山类型这种过渡阶段后,马厂类型代之而起。马厂类型文化内涵中所显示的父权制特点是较鲜明的。马厂类型中出土的铜器也表示了生产力有了新的提高。但马厂类型中出现的父权制还存在一个早晚期的发展过程。在其早期父权制阶段,尚残存着反映母系氏族二次葬的习俗,成年男女合葬墓所保存的两种葬式,一种是表明以男性为主,女性屈从地位不明显,应是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产物。如青海乐都柳湾M139和M348号墓,这两座男女合葬墓,男女均仰身直肢,只是女性位置稍下,头部与男性肩部并齐。一种是表示男性居统治支配的地位、女性附属屈从被奴役的姿态。如乐都M326号和M327号墓,两墓均为三具人骨合葬,M326号中两具仰身直肢,一为男性,另一不详,中间一具女性尸骨为侧身屈肢,M327号埋葬情况基本相同。只中间一具侧身屈肢者为男性。这反映了马厂类型晚期父权制建立,父系家长对妻妾奴仆压迫的情景。
马厂类型晚期,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畜牧、制陶、炼铜等各专业分工的加强,生产率提高和剩余产品的增多,父系家族不断在生产中增强自己的经济地位,各父系家庭也可能利用多余产品进行原始的物物交换。所有这些变化,都会导致父系氏族内家庭婚姻形态、父系家长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的变化,私有财产开始侵蚀着氏族制的基础。马厂类型晚期发掘出来的多元套间房屋,正适合父系小家庭的需要,房屋内普遍存在的窖穴,它反映了生产的提高,各个小家庭有了自己的积蓄。小孩以成人礼仪葬埋,随葬品和成人相同,反映了父系子女财产继承法的建立。财产私有必然形成家族、家庭间的贫富悬殊,如马厂类型晚期一座大墓,殉葬陶器多达数十余件,已超过个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而有的小墓只有一二件。富有者大墓中多余的生活用品,可能通过交换而来,因为马厂类型墓中出土的有产自南海的海贝,这些少量的海贝、骨贝,除富有者作装饰使用外,可能成为原始交易的媒介物,具有了原始货币的性能。恩格斯指出:“在一切文明民族的古代的自发的公社中,私有财产已经存在了,虽然只限于某几种物品,早在这种公社的内部,最初是在同外地人进行交换时,它就发展成商品的形式。公社的产品愈是采取商品的形式,就是说,产品中为自己消费的部分愈小,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部分愈大,在公社内部,原始的自发的分工被交换排挤得越多,公社各个社员的财产就愈加不平等。”[7]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原始物物交换一旦出现和盛行,必将促成私有制的发展而划分出富有家族和贫困家族。父系氏族血缘纽带亦将因私有制的发达而破坏,家族公有财富通过交换而渐次落入少数家长手中成为私有财产,为奴役妻妾和贫困成员提供了物质条件,为出现早期家内奴隶制揭开了序幕。水登县蒋家坪马厂类型大墓,随葬的大量陶器,墓坑中分层殉有一狗四猪,并杀殉一老年女性,残肢碎骨,一幼年儿童头骨,亦击碎置陶豆中。柳湾M93号墓亦有杀殉的残留肢骸[8]。这种情况反映了孕育在母权制胚胎内的父权制,到了马厂类型晚期已经战胜和取代了母权制。父系家长至高无上的权力表现出有处死妻妾奴仆之权,父系家庭中的女性具有亦妻亦妾的双重身份。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制下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9]又指出:“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与此同时,正在产生的私有财富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10]
通过以上三点分析和论述,关于甘肃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基本上可以推论它属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遗存。马家窑类型是处于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在其母胎内正孕育着父权制的萌芽因素,经历了半山类型和马厂类型早期的过渡阶段,在马厂类型晚期终于确立了父权制,紧接着马厂类型的甘肃齐家文化,在其早、中期是父权制繁荣的阶段。齐家文化的晚期是父系氏族社会发展到它的顶点的时期,也是父系氏族社会的最高阶段——部落军事民主制的出现时期,再前进一步,就是文明时代阶级社会的来临了。正如恩格斯指出:“氏族制度已经衰颓了,它为劳动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的分裂为各阶级所爆炸了。它被国家代替了。”[11]
以上,就甘肃仰韶文化三个类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反映在生产关系、家庭婚姻形态和社会组织方面的变化,即是说对它所处的原始社会中氏族制的演进过程,勾描了一个简单的轮廓。在许多方面,它与大汶口文化向典型龙山文化演进的过程,有许多类似之处。与江南地区远古文化的演进过程,也有不少相似之处。这说明甘肃远古文化是构成祖国古代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文初稿草成之后,承张学正同志核实了有关田野考古资料并参阅其未刊文稿,提出了不少修订意见,特在此铭谢!
原刊于《西北师院学报》1982年第1期
【注释】
[1]957年在调查马家窑遗址时,发现了马家窑类型迭压在庙底沟类型之上的地层关系。第一次从层位上确定了两类型的先后时代序列。1962年在武山县石岭下遗址,发现石岭下类型压在马家窑类型的下面,其内涵是介于庙底沟与马家窑两类型之间的过渡性遗存。1964年,发掘临洮马家窑和天水罗家沟遗址,发现庙底沟——石岭下——马家窑三类型由下而上相互迭压的地层关系。1978年,发掘秦安县邵店遗址,发现半坡类型早于庙底沟类型相互迭压的地层关系。1974年和1975年,发掘永登蒋家坪遗址,发现马厂类型的灰层迭压或打破马家窑类型的地层关系。1973年和1974年,在永昌鸳鸯池墓地发掘中,发现马厂类型墓葬(M44),打破半山类型墓葬(M72)的地层关系。1978年,发掘秦安邵店仰韶文化遗址,在清理房子和墓葬层位所包涵的文化遗物中,发现半坡类型早于庙底沟类型的地层堆积关系。见张学正撰《谈马家窑、半山、马厂类型的分期及其相互关系》等未刊稿。
[2]977年和1978年在东乡林家马家窑类型遗存中,发现完整的铜刀一件和铜器碎块(因氧化太甚,已辨不出什么形体)。说明马家窑氏族已经使用铜器了。1975年在永登蒋家坪马厂类型的遗址发掘中,发现铜刀一件(残)。
[3]兰州土谷台和青海乐都柳湾马厂墓地中、早期,都发现了一定数量的成人男女合葬墓。
[4]永登县蒋家坪发掘了一处马厂类型大墓,墓中随葬陶器30多件,墓主人尸体下挖有长方形深坑,坑内分层埋有狗、猪四只及人骸一躯、人头一颗。一躯人骨经鉴定为老年女性,左臂缺手,头骨的一面显然是打破的。一颗人头,系一约十多岁的儿童,头骨打得粉碎,盛在一个彩陶中。应是原始社会晚期人殉、人祭的遗留。青海乐都柳湾马厂类型的中、晚期墓葬中,发现了M83、M328、M327三座殉有奴隶的墓。
[5]蒋家坪和柳湾马厂类型的许多小孩墓中,也以成人礼仪共埋于氏族公共墓地中。
[6]972年在甘谷灰地儿马家窑类型遗存中发现陶祖。1974年在柳湾收集了一件马厂类型晚期的彩陶壶,用彩绘和雕塑相结合作成一个半立体的男性裸体像。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01页。
[8]M93号墓,共葬有六具人骨,分上下两层,下层为父母与子女五人的家庭合葬墓,随葬陶器六件,上层填土中葬一老年女性,侧身屈肢,无随葬品,可能为家内女奴被杀殉者。
[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3页。
[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5页。
[1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