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性恶论和社会思想

第三节 荀子的性恶论和社会思想

荀子主张“性恶”论,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的著名观点。其“性恶”论包括三个环节:①荀子把人性规定为先天的自然性,即“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荀子·正名》)。把人受后天环境影响和经过主观修习获得的品质称为“伪”,即“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荀子·正名》)。他强调“性伪之分”是“明于天人之分”的观点在人性学说方面的应用。②荀子认为人性与社会道德规范不相协调。如果顺从人性自然发展,人与人就要互相冲突,互相争夺,“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道德规范就要遭到破坏。强调人性与封建道德规范的对立,否认封建道德为人心先天所固有,是荀子“性恶”论的特色。③荀子主张“化性起伪”,即通过人为努力转化所谓“恶”的人性,获得所谓“善”的品质,使之符合封建道德规范。在“性”与“伪”的关系上,他看到两者的对立,认为“性”产生“恶”,“伪”产生“善”。他又看到两者的统一,说:“无性,则伪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荀子·礼论》)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并不意味着不能为善,相反,性恶正是人欲为善的原因。因此,荀子强调后天人为的努力。荀子还说“故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只要后天努力,人人都可以达到圣人的境界。

与“性恶”论密切相关,荀子在社会思想方面提出“明分使群”的社会起源说。他说:“(人类)离居不相待则贫,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荀子·富国》)人类必须依靠群体的合作,才能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满足每个人各方面的需要。人类结成群体解决了改造自然界和改善物质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却又带来了新的矛盾,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争夺,出现种种祸害。怎样使人类能够结成社会群体,而又避免互相之间的争夺呢?必须有“分”,即划分不同的等级,规定不同等级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明分使群”。《荀子·礼论》说: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量度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没有用天命解释礼法制度的起源,而是从人类物质生活说明社会组织产生的原因,是“天人相分”思想在历史观方面的运用和深化。

与“性恶”论密切相关,荀子还提出“礼法”并重的政治思想。从孔子提倡以周礼治国以来,礼治成为儒家的重要政治主张。荀子继承了儒家的传统,主张“隆礼”。与孔孟不同的是,荀子将礼与法并举,称为“礼法”,或称为“礼义法度”。当他用人类物质生活需要解释礼的起源的时候,当他把礼的作用规定为“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的时候,把礼看作人们的物质欲望的“量度分界”的时候,他所说的礼就包含了法的意义,而与孔孟的观念有所不同。另一点不同的是,孔孟维护世袭制度,而荀子反对世袭制度,他明确主张:“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说明社会等级制度还是存在的,而社会成员的等级地位则是可以变动的。所以他反对“以族论罪,以世举贤”,主张“刑不过罪,爵不逾德”(《荀子·君子》),就具备了法家“法不阿贵”的意义。

荀子晚年的著作《成相篇》中的法治思想更加浓厚了。这篇歌谣体的著作中写道:“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刑称陈,守其银(垠),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过)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言有节,稽其实,信诞以分赏罚必”,“君出教,行有律,吏谨将之无铍滑”。君制定明确的法令,作为人民行为的方向和官吏进退的标准,执行赏罚都以法令规定为依据而不得畸轻畸重。树立法令的权威,一切奸邪狡猾的行为和行私请托的事情都会消除,天下即可大治。这些观点与法家的思想很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