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禹锡的思想

第四节 刘禹锡的思想

刘禹锡(772—842年)字梦得,洛阳(今属河南)人。自称祖籍在中山(今河北定县)。贞元年间连中进士、宏辞二科,授监察御史。参加“永贞革新”,反对宦官和藩镇割据势力。失败后,被贬为朗州(今湖南常德)司马,迁连州(今广东连县)刺史。后因裴度推荐,返京任太子宾客,加检校礼部尚书,世称刘宾客。和柳宗元志同道合,交谊很深,人称“刘柳”。后与白居易诗赋往还甚多,也并称“刘白”。著作编入《刘禹锡集》,以《天论》上、中、下三篇为著名。

《三论》三篇对柳宗元的无神论作了重要补充,其中心内容在于论证“天人之际”。历代思想家在论证天人关系的时候,往往局限于“天人相分”与“天人合一”的争论。刘禹锡冲破了传统的束缚,能够从天与人的互相区别和互相联系方面来说明天人关系。这种具有辩证思维的分析,要比柳宗元所谓“其事各行不相与”的思想更为深刻。

刘禹锡的论点是: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他认为,两者“交相胜”的关系,表现为“天”(即自然)与人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不能混同。他指出,人“为智最大”,是“动物之尤”,又能在社会生活中创立一种多于自然界的东西,叫作“法制”。天人“还相用”的关系,表现为“天”和“人”不是平行的,而是人可以胜天,即人有“治万物”,对万物加以利用、改造的能力。人能够根据自然规律办事,利用自然规律,春耕夏耘秋收冬藏,斩木穿山,冶炼金属,“用天之利,立人之纪”,在生产过程中,对自然加以利用和改造,以满足生活的需要。因此,天并不神秘。

《天论》从人类社会历史方面去寻求神学天命论的根源。刘禹锡指出“人能胜乎天者,法也”,并把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法制”区别为“法大行”“法小弛”和“法大弛”三类。关于“法大行”,他写道:“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善必罚。”赏罚做到了严明,人们就会说:“……福兮可以善取,祸兮可以恶召,奚予乎天邪?”福禄是因为做好事得来的,灾祸是因为干坏事招致的,和天有什么关系呢?

“公是”“公非”的“法大行”的社会,是刘禹锡所描绘的封建社会中“圣君贤相”的一幅理想蓝图。他比前代无神论者前进了一步,明确地提出了有神论的社会根源问题。依据他的解释,在“法大行”的现实条件下,赏罚得宜,人们相信自己的力量,用不着神化“天”,也就不至于陷入有神论。如果“法小弛”,“法制”受到了部分的破坏,则是非混淆,受奖赏的不一定都是好人,受惩罚的却有一些无辜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自身力量发生了怀疑,也就容易走向天命论。如果“法大弛”,“法制”受到了完全的破坏,则是非颠倒,受奖赏的都是谄媚之徒,而受惩罚的都是刚直之士,奖赏和刑法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现实社会中,人们丧失了自信力,只得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所谓的“天”上,最终走向有神论。所以刘禹锡得出结论说:“生乎治者,人道明,咸知其所自,故德与怨不归乎天。生乎乱者,人道昧,不可知,故由人者举归乎天,非天预乎人尔!”是人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时创造了“神”,并不是真有什么“神”能干预人事。

刘禹锡还从认识论上去探求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分野。他把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分为两种情况:“理明”,即人们认识和掌握了客观规律,就可以征服自然,不去神化“天”;相反,“理昧”,即人们还没有认识客观规律,就不相信自己的力量,而把一切归之于“天”意的支配,最终必然走向天命论。他以操舟为例去阐明“理明”和“理昧”的对立:船在潍、淄、伊、洛这些河中行驶,快慢由人操纵,开停由人决定。狂风怒号,不能掀起波涛;回流漩涡,不能形成浪峰。有时行驶迅速而安稳,这是人驾驶的缘故。有时搁浅或翻船,也是人驾驶的缘故。船上的人没有说这是天造成的。为什么呢?因为人们认识和掌握了客观事物的规律。那些在江、汉、淮、海中行驶的船,快慢不得而知,开停也不好掌握。吹动树枝的小风,可以掀起遮蔽日光的大浪;车篷一般大的云朵,也可引起莫测的变幻。安然渡过,在于天;不幸沉没,也在于天;临近危险而侥幸独存,还在于天。船上的人没有不说这是天造成的。为什么呢?因为人们还没有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性。

总括起来说,刘禹锡在“天人之际”问题上所持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的基本观点,补充了柳宗元《天说》《天对》等文的内容。柳宗元读了《天论》三篇后,作《答刘禹锡(天论)书》,其中说:“始得之,大喜,谓有以开吾志虑,及详读五六日,求其所以异吾说,卒不可得。其归要曰:非天预乎人也。凡子之论,乃吾《天说》传疏耳,无异道焉。”这个评价是公允的。柳宗元还指出:“凡子之辞,枝叶甚美,而根不直取以遂焉。”似指刘禹锡直接从自然观方面去论证无神论尚嫌不足,没有从自然的自身运动方面多加发挥,这也确实是《天论》的弱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