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颢、程颐的思想及其洛学学派
程颢、程颐兄弟开创的洛学学派,是北宋时期影响最大,也是最为典型的理学派别。
程颢(1032—1085年)字伯淳,洛阳(今属河南)人,学者称明道先生。历任京兆府户县主簿、江宁府上元县主簿、泽州晋城令等职。
程颐(1033—1109年)字正叔,学者称为伊川先生。在太学时,以《颜子所好何学论》而知名,未中进士。哲宗元祐初年,他接受司马光、吕公著的推荐,授汝州团练推官,充西京国子监教授。元祐元年(1086年),除秘书省校书郎,授崇正殿说书,职责是向哲宗侍讲经书。后因朝廷党派斗争而遭贬黜。
二程兄弟的一生,以学术活动为主,开创了北宋理学的洛学学派。跟从二程,特别是程颐而学的弟子很多。主要有谢良佐、杨时、游酢、吕大忠、吕大均、吕大临、侯仲良、刘立之、朱光庭、田述古、邵伯温、苏昞、邢恕、尹焞、张泽等。其中三吕与苏昞原为关学学者。
洛学的著作,二程有《遗书》二十五卷、《外书》十二卷、《文集》十二卷及《易传》《经说》《粹言》等。《文集》前四卷是程颢诗文集,后八卷是程颐诗文集。《经说》中《系辞》《书》《诗》《春秋》《论语》为程颐所作,《改正大学》为程颢、程颐作。《伊川易传》是对《易经》的注解,不包括《周易大传》,这部著作也是洛学的代表作。《粹言》是杨时择录编定。明清时人们把以上六书合刊为《二程全书》。
二程与张载关系密切,并有多次学术交往。张载的思想学说,对二程思想体系的构造和发展影响很大。但二程的思想更多的是自己的新创见,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其天理论上。
程颢曾说过:“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河南程氏外书》卷十二)在周敦颐和张载的学说中,“理”虽已被提出,但还不具备最高范畴的意义,二程则把“理”作为其思想体系的最高范畴。二程的“天理”与周敦颐的“太极”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前者的内涵更加丰富。总括起来,“天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理”是宇宙的终极本原和主宰世界的唯一的存在。“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它独立于万物之外,却又产生和支配着万物。“所谓万物一体者,皆有此理,只为从那里来。生生之谓易,生则一时生,皆完此理。”(同上)二程所说的物物皆有理,是说“天理”所产生的每一物都具备了完整的“理”,都是“天理”的体现。因此,“天下之理一也,涂虽殊而其归则同,虑虽百而其致则一。虽物有万殊,事有万变,统之以一,则无能违也”(《伊川易传》卷三)。这里的“一”,既有统一、同一的意思,也有独一无二的含义,因为物之万殊,事之万变,并不妨碍“理”本身是独一。
但二程的“理”又不同于佛道二教的“理”或“道”,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把“理”作为有体而非物的存在,赋予它实在性。“理者,实也,本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实理也,实见得是,实见得非。凡实理,得之于心自别”(《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程颢指责“释氏无实”,反对佛教以现实世界为“空”的主张,也不赞成张载“太虚”即气的观点。以“理”为实的观点,是为了从本原上论证客观世界可感可知的实在性,正如程颐所说:“实有是理,故实有是物;实有是物,故实有是用;实有是用,故实有是心;实有是心,故实有是事。是皆原始要终而言也。”(《河南程氏经说》卷八)这点正是理学区别于佛道二教的关键之处。
(2)“天理”又是封建道德原则及封建等级制度的总称。程颐说:“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理之当也,礼之本也。”(《周易程氏传》卷一)人类社会的等级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道德规范,是“天理”在人间社会的具体表现形态,“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乎天地之间”(《河南程氏遗书》卷五)。因此,每个人都有应尽的道德义务,这是“天理”所决定的人的本性。在二程看来,“天理”作为社会道德总称的意义更为重要,“理只是人理甚分明”(《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人之所以与禽兽有别,正因为人具备了这种天理。“天理之不存,则与禽兽何异矣?”(《河南程氏粹言》卷二)亲君、孝亲、爱兄、尊祖等都是天理的具体表现。
(3)“天理”也具有事物的自然特性及发展变化规律的意义。二程认为,许多自然现象的发生,都是因为该事物具有自然之理:“雷自有火,如钻木取火,如使木中有火,岂不烧了木?盖是动极则阳生,自然之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这“自然之理”,乃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道理,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每一事物都有这样的“理”,“天下物皆可以照理,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同上)。
“理”的这三层含义并不是毫无关系而是相互沟通、融为一体的。二程用“理一分殊”的理论说明这一点。二程指出,“理”作为世界唯一的、绝对的存在,是形式上的、高度抽象的概念,当它体现在不同的事物中时,又成为每一事物的本质和特性。这二者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相与别相的关系。
正因为这一点,二程的思想体系与张载有所区别。经过二程的论证,张载以物质状态的“气”为宇宙本原的本体论被否定,精神性的“天理”在理学体系中确立了最高本体的地位。然而,二程思想受张载思想影响的痕迹,仍然是很清楚的,特别是关于“气”的理论。
二程认为,世界万物,都是“气化”形成的。物未有形体时,称为“气化”。成形之后,便为“形化”。这两阶段都属于“气化”的过程。“气”在二程的学说中,是“理”生“物”的中间环节。二程认为,天地间的任何一物都是由“气”转化而成的,例如,“日月星辰皆气也”(《河南程氏粹言》卷二),“天气下降至于地中,生育万物者,乃天之气也”(同上)。即使雷、电、霜、露等自然现象,也是“气”所构成的,这些显然受了张载的影响。
由于要把张载的气本论纳入以“天理”为核心的本体论体系之中,二程对张载“气”的理论便进行了取舍和改造,对不符合理本论的思想予以批评。张载把散而无形的“气”作为宇宙的本原,而把一切有形的物体都当作从这一本原中产生出来的暂时形态。二程反对张载的这个观点,认为“气”只是物质性的“器”,而不是形而上的“理”。在二程看来,“气”不断地从神秘的源泉中产生,又不断地归于消灭,“凡物之散,其气遂尽,无复归本原之理。天地间如烘炉,虽生物销铄亦尽,况既散之气,岂有复在?天地造化又焉用此既散之气?其造化者,自其生气”(《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照二程的这种解释,“气”是一种暂时的派生的东西,它只不过是“理”之神妙造化功能所塑造的产物。
二程的人性论是祖述孟子性善论的,但二程的人性论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深化了,回答了性为什么至善,为什么会产生恶的因素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在承袭张载关于“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理论基础上展开的。二程把张载的“天地之性”改为“天命之性”,认为人性有“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的区别。前者是天理在人性中的体现,未受任何损害和扭曲,因而是至善无疵的;后者则是气化而生的,不可避免地使“理”受到“气”的侵蚀,产生弊端,因而具有恶的因素。
关于“天命之性”,二程说:“性即是理,理则自尧舜至于涂人,一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理”下降在人身上就成了“性”,抽象的“理”与具体的人相结合,使“理”找到了安顿的地方。二程认为,性的本然状态,由于是“天理”在人身上的折射,因而是至善的,这时,人的来自本性的情感、喜怒哀乐等尚未表现出来。一旦表现出来,只要处处合乎规范节度,仍然能保持性的至善,言外之意,如果喜怒哀乐的外露不合节度,违反规矩,就是不善了。
程颐认为至善的性有“仁”“义”“礼”“智”“信”五种因素,即“三纲五常”中的“五常”。这五者从根本上讲都是一回事,只是因为人性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才分别给它起了五个不同的名字,“仁,体也;义,宜也;礼,别也;智,知也;信,实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仁”是五者的总体和纲领。二程超越了孟子只讲人性、不讲物性的局限,把五种道德品行作为宇宙万物共同的本性。“万物皆有性,此五常性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九)
关于“气质之性”,二程常以“生之谓性”名之。“生之谓性”见于《孟子·告子上》,是告子所持的与孟子相对立的人性论,孟子是反对这一观点的,二程却借以阐述“气质之性”的理论。二程说:“生之谓性,性即气,气即性,生之谓也。人生气禀,理有善恶,然不是性中元有此两物相对而生也。有自幼而善,有自幼而恶……是气禀有然也。善固性也,然恶亦不可不谓之性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一)这里二程阐述了性中恶的来源。恶不是性所固有的因素,它是因“气禀”而生的。所谓“气禀”就是指人、物在“气化”过程中逐渐成形时对“天理”的禀受程度。“性无不善,不善者才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即构成事物的质料,也就是物质性的“气”。“气”有清浊之分,包含着杂质,所以当“理”在“气”所构成的物体中着落安顿时,就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熏染,因而产生恶的因素。“气禀”有偏正的不同,使人、物从本性上区分开来,“人与物,但气有偏正耳。独阴不成,独阳不生。得阴阳之偏者为鸟兽草木夷狄,受正者人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一)。每个人“气禀”的程度亦有不同,“禀其清者为贤,禀其浊者为愚”(《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禀得至清之气生者为圣人,禀得至浊之气生者为愚人”(《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二上)。用这种道理说明了人的善恶、智愚、优劣都是先天决定的。
人性中的善自然是其“天理”的本质特征,恶则表现为人的不合节度的欲望、情感,二程称之为“人欲”或“私欲”。“人欲”是“天理”的对立面,二者具有不相容性,“天理”盛则“人欲”灭,“人欲”盛则“天理”衰。“甚矣,欲之害人也。人之为不善,欲诱之也。诱之而弗知,则至于天理灭而不知反,故目则欲色,耳则欲声,以至鼻则欲香,口则欲味,体则欲安,此皆有以使之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二程对待“人欲”显然比张载更过分,把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也排在“人欲”之列,并认为它们与“天理”的冲突不可调和。
二程借助对伪古文《尚书·大禹谟》中“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一段经文的解释,系统阐述了他们的理欲观。二程说,作为私欲的“人心”是危殆的,它损害了“天理”的完善和人性的健全;作为天理的“道心”则是隐微不现的,难以捉摸,只有体现了“道心”的至大精微,才能把握它的本质——中正。这就要求主体对“天理”进行体认、领悟,从而引出二程的认识论和道德修养论。
理学的认识论和道德修养论往往是不分的,这一特点在二程这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它反映在“格物致知”和“克己复礼”这两个命题上。
“格物致知”一词源于《礼记·大学》。二程竭力尊奉《大学》,并重新编定了《大学》的章次,强调《大学》是“入德之门”。什么是“格物致知”呢?程颐解释说:“格,至也,言穷尽物理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二上)既然“格物”的目的是为了“穷尽物理”,他干脆把“格物”径直解释为“穷理”,他说:“格犹穷也,物犹理也,若曰穷其理云尔。穷理然后足以致知,不穷则不能致也。”(《河南程氏粹言》卷一)
朱熹《近思录》卷三《格物穷理》编记载了程颐论“格物穷致事物之理”一段语录,说明了其所谓“格物穷理”的具体方式。“凡一物上有一理,须是穷致其理。穷其理亦多端,或读书讲明义理;或论古今人物,别其是非;或应事接物,而处其当,皆穷理也。”这三条穷理途径,即读书讲明义理、论古今人物是非邪正、应事接物处理得当,只是考察人们的思想行动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只是对伦理原则的体验与认识。当时就有人问二程:你们谈“格物”,“是外物,是性分中物”,即它是真正的客观物质存在,还是人的主观内心事物?二程回避对物下定义,划定范围,实际上他们所讲的“物”已不是真正的客观存在,举凡草木水火、父子君臣等皆是理,意即它们都是天理的反映。所以“穷理”并不是一件事物、一件事物的理,而是要“闻一知十”,体会到“万理皆是一理”。“格物”的目的并不在于认识客观事物的法则,而是要在人的内心里恢复“天理”。总之,在二程的“格物致知”体系里,“格物”即“穷理”,是要人们认识到事事物物都是“天理”的作用。火之所以热,水之所以寒,是天理,也是天命;君臣父子间的封建等级关系之所以确定不移,是天理,也是天命;人类禀性之所以有圣凡之分,是天理,也是天命。这就可以得出道不变,理不变,自然社会等级秩序都不变的结论。
“克己复礼”则是更明确、更细致的道德修养论。《论语·八佾》中有“林放问礼之本”一章。孔子对林放问的回答十分简明:“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礼不必过于烦琐,只要能表达人的情感就行。二程却从这句“圣言”中体察到更深的含义,他们解释道:“礼者,理也,文也。理者,实也,本也。文者,华也,末也。理是一物,文是一物。文过则奢,实过则俭。”(《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把“理”作为“礼”的实体、本质,把华彩、文饰作为“理”的外表、形式。“礼”的那些繁文缛节、钟鼓玉帛、服饰文彩等,渗透了“理”,表现了“理”。“礼”成为“天理”在人间社会生活中的外化。二程进一步指出,“礼”象征着人类社会永恒不易的等级秩序。“推本而言”,礼“只是一个序”,“天下无一物无礼乐。且置两只椅子,才不正便是无序,无序便乖,乖便不和”(《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这个秩序,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在等级结构中占有适当的位置。根据“礼”的规定,不同等级身份的人享有不同的待遇。
在二程看来,恪守礼则内心的天理完备不损,反之则私欲膨胀。因此,非礼之行就是“人欲”,要穷理灭欲,必须“克己复礼”。程颐经常与人讨论“克己复礼”。一次,弟子韩持国问道:“道上有甚克,莫错否?”他不明白内心纯然至上的“理”有什么必要去克制、约束。程颐回答说,克己并非克自身之“道”,而是克去己身之私欲,并通过自学恪守礼仪达到对内心之“道”的体认。从二程对“克己复礼”的论说中不难看出,“礼”是沟通主观自我与客观“天理”的媒介。“天理”虽然寓于人心,并转化为人性,但任何人都无法使自我意识直接体认内心的“天理”,他必须借助“天理”在外界的表现形式——“礼”,才能与内心之“理”沟通。所以道德实践——对礼仪规则自觉的遵奉便成了通达“天理”的唯一渠道。人的一生最重大的事莫过于使自身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偏离“礼”的轨道。程朱之学与陆王心学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了重大分歧。
二程的理学思想体系,是北宋时期理学初创阶段比较典型的形态,它勾勒出了程朱理学的基本轮廓,为朱熹思想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