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治思想
法家思想的总结者韩非(前280—前233年)出身于韩国贵族世家,是韩国的公子。他看到韩国在战争中屡次丧师失地,面临被秦国灭亡的威胁,上书韩王安建议变法图强。他的建议未被采用,便退而著书立说。他的著作《孤愤》《五蠹》等传到秦国,秦王政读后大加赞赏。公元前233年秦攻韩,韩王安派韩非出使秦国。他到秦国不久,便遭李斯、姚贾陷害,死于狱中。
韩非的学说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中心,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要求。他强调君主必须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缺一不可。他把法、术、势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治理论,代表先秦法家政治思想发展的成果。
韩非的法治思想非常重视赏和罚的作用。韩非认为,运用赏罚要把握几个要点:一是信赏必罚。赏罚的唯一依据是法律,除君主之外,无论什么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二是厚赏重罚。他认为人皆欲利恶害,厚赏能够使人很快得到所追求的利益,重罚能够很快制止人们为恶作乱的行为,所以越是求治恶乱心切,就越要厚赏重罚。三是“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意思是说,法律规定的奖赏应该是人们通过努力可以得到的,法律规定的刑罚应该是人们经过努力能够避免的。这样,就像把人们引导到平坦的道路上,即使是盲人也不会掉进河里;即使是愚人,只要安分守己,也不会遇到危险,上下之间就有了恩情。赏“可为”,罚“可避”,赏罚才能发挥劝善禁恶的作用。
韩非的政治思想是与他的社会伦理思想相联系的。他继承并极端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论,认为好利是人的本性,人际关系唯有物质利益是真实的,儒家所推崇的仁义道德全是虚伪有害的东西。《韩非子·备内》篇说:“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卖车的愿人富贵,卖棺材的愿人死亡,不是卖车的“仁”,卖棺材的“贼”,而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不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又说,地主给雇工食物和工钱,是为了买他的劳力,“非爱庸客也”;雇工“劲力而疾耘耕”“尽巧而正畦陌”,“非爱主人也”,是为了换取美食和钱布。《韩非子·六反》进而说,父母子女关系亦是如此,子女“俱出父母之怀袵”,然而生男则相贺,生女则杀之,是“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至于君臣、君民关系,更谈不上仁义道德。“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韩非子·六反》)。他无情地指责一向被美化的仁义道德,针锋相对地宣称:“举先王,言仁义者盈廷,而政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王霸矣”(《韩非子·六反》)。抱有这样的社会伦理观点,在政治伦理方面除暴力和权术之外,当然再也没有选择的余地了。
富国强兵是法家的一贯理想,也是韩非法治思想追求的目标。为了富国强兵,韩非的主要政治经济措施便是提倡“耕战”。他要求提高从事耕战者的社会地位,而把不从事耕战的人一律斥之为社会害虫。《五蠹》篇把“学者”“言古者”“带剑者”“患御者”(逃兵役的人)和“工商之民”称为“邦之五蠹”,主张加以铲除。为了富国强兵,韩非还主张加强思想统治,禁止法家以外的一切学派活动。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战国后期这一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它限制贵族特权,维护新兴的封建制度,适应了当时中国走向统一的历史趋势。但它主张对人民实行残酷的暴力镇压,崇尚阴谋权术,压制工商业发展,提倡文化专制主义,无论在当时或后代都产生了深远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