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房率 “缩水”的合理误差范围

二、得房率 “缩水”的合理误差范围

如何确定得房率降低的合理误差范围是此类案件处理的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对合理误差范围的确定须遵循下述两条原则:一是对买受人的保护。买受人购买房屋,选择得房率较高的因素,主要目的是为了居住使用,而居住使用的主要载体体现为套内建筑面积,而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作用仅系辅助套内建筑面积的利用。虽然双方选择建筑面积作为计价面积,但得房率,亦即套内建筑面积,也是买受人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将得房率误差的标准界定得过宽,无疑会损害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其获得合同利益。二是对现实交易的影响。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房屋建造面积与设计面积客观上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动辄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势必将引发大量此类纠纷,破坏交易环境,甚至诱使当事人滥用权利谋取私利。根据《解释》第十四条[15]的规定精神,建筑面积在3%范围内增减,应属合理范围,套内建筑面积同样亦可在该范围内增减。

虽然理论上,随着建筑面积的增减套内建筑面积应当相应的增减,但实际上不同比例的增减会造成作为两者比值的得房率发生变化。结合上述两条原则,可以通过解释当事人意思来确定合理误差的范围。双方当事人选择以建筑面积计价时,对现有技术条件下,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会存在不成比例增减的情况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应当容忍的。因此,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在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3%范围内同向不成比例变化导致得房率降低的极值,可作为认定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具体而言,得房率降低最大的误差范围是:作为计价面积的建筑面积增加3%,而套内建筑面积不发生变化 (或者作为计价面积的建筑面积不发生变化,而套内建筑面积减少3%,两者数值相同)。[16]由此计算的得房率是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最低得房率,实际交付房屋的得房率高于该数值的,应认为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实际交付房屋的得房率低于该数值的,应认为超过了合理误差范围。为了便于观察,现将上述过程通过公式表述如下:

假定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M1,约定建筑面积为M2,则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最低 “得房率”R为:

图示

其中,M1/M2为约定的得房率,设为R1,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图示

假定实际交付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M3,建筑面积为M4,则实际交付房屋的 “得房率”R′为:R′=M3÷M4

当R′﹤R时,即可认定超出了合理误差范围;当R′≥R时,则认为未超过合理误差范围。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90.8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78.38平方米,因此约定的得房率为86.31%。按照上述误差合理范围的确定方式,合理误差范围内最低得房率为83.80%(86.31% ÷1.03),现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得房率仅为76.19%,超过了合理误差范围,且低于开发商广告宣传中所允诺80%的最低限度,因而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