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条款的适用限制

二、保价条款的适用限制

虽然一般情况下,保价条款对承运人与托运人有合同约束力,但保价条款本质为限责条款,在承办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货损的情形下,应排除该条款的适用。

(一)关于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如果保价条款约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承运人也按保价条款约定承担责任,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与合同法规定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亦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便保价条款没有进行相关约定,但如果在个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损情形,也应当排除适用保价条款中限责赔偿的约定。

(二)排除适用以防范道德风险

如果承运人出于一般的过失导致发生货损,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依照保价条款约定确定赔偿标准。但承运人对发生货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按照限责标准赔偿,则有可能导致承运人发生道德风险。比如承运人在运费低廉的场合,可能会怠于管理,放任货损事故的发生;又比如在运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承运人可能会故意造成货损,甚至侵吞、盗窃货物。而此时托运人仅能获得三倍至五倍的运费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等于变相鼓励承运人积极犯错,长期将会导致物流行为的失序。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承运人对发生货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官应限制适用保价条款,防范道德风险的出现。(https://www.daowen.com)

(三)对货损原因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托运人应当负担证明承运人存在主观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但在实际物流过程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在被送达之前一直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状态中,托运人难以监控运输过程,往往难以举证证明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货损。尤其是在货物未送达的情况下,托运人难以判断是否是承运人故意丢失、侵吞货物。因此,如果托运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货损系承运人或其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负担否定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即承运人亦负有行为意义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运输的义务。而本案中,承运人不能提供回执联,也无法说明货物的具体下落,托运人难以了解货物被如何处置,不能排除承运人故意违约的可能性,而涉案 《货运合同》中约定的保价条款仅约定对 “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未针对货物丢失情况进行约定,因此对货物丢失情形不能适用限责赔偿标准,故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编写人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谢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