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卫杰诉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纠纷管辖异议案——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

014 蔡卫杰诉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 公司侵害外观设计纠纷管辖异议案——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要旨

一、网购收货地可由当事人指定而成,具有不确定性,以此作为管辖连接点,会使得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缺乏相对稳定的预期,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立法原意不符;

二、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涉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涵盖范围可予以灵活解读,除了侵害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权利类型的行为,或者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行为之外,可将与 “信息网络”这一载体、媒介相关联的侵权行为亦予以纳入,进而将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诉讼管辖。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97号(2015年5月29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浙辖终字第123号 (2015年7月16日)。

案情

原告 (被上诉人):蔡卫杰。

被告 (上诉人):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利达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蔡卫杰作为专利号为ZL2012300645324.2的 “保险杠 (COMK-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在线购买了美利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指定将该产品寄送至其住所地台州,并在其住所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美利达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16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1166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美利达公司则认为从 “两便”原则考量,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及其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丹阳市,宜移送管辖,遂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2015)浙台正证字第2647号、第2648号公证书证明,美利达公司在台州市范围内销售了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台州市系侵权行为地,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美利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该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29日裁定:驳回美利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美利达公司负担。美利达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美利达公司上诉称: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及其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丹阳市,同时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角度考量,本案均应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依照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相应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蔡卫杰提交的公证书能初步证明其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向美利达公司购买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由该公司寄送至台州,美利达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该院认为,由于网购收货地可由买家随意指定而成,故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引入网购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连接点,即相当于引入一个打破既有管辖规则的动态连接点,权利人可通过指定收货地的方式,任意选择受诉法院。上述情形显然会导致管辖连接点的随意化和分散化,使得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缺乏相对稳定的预期,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立法原意不符。但在本案中,蔡卫杰指控美利达公司实施的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产品的侵权行为系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蔡卫杰作为被侵权人,其指定的网购收货地又系其住所地,即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对美利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虽仅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但牵涉到互联网环境下在线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害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应如何合理确定管辖法院的新问题,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的确定仍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如何把握专利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的发展趋向;如何确定专利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能否依据网购收货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 《民诉法解释》出台后,如何合理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涉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指向和涵盖范围等。我们拟从以下几方面对本案所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