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诉讼法,能够有效监督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为了全国各族人民有秩序地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需要赋予政府充分的行政管理职权,否则,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不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否则,不能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可能出现的违法或者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利于保持政府与人民的血肉联系,不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赋予职权和进行监督两个方面都不可偏废,越是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越是需要健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在我国,各级政府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主要是党的监督,人民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系统内部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司法监督。这五个方面的监督,其任务、内容、手段、方式等各不相同。谁也代替不了谁,都需要加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完善对政府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国家制度来说,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是最重要的,着重从大政方针方面来监督,至于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数量多,不可能都要求权力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是最基本的形式,因为绝大多数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的。但是经行政复议仍得不到解决怎么办,那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来判决。因此,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司法监督不同于其他监督形式的特点是:首先,这种监督更有力量,可以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其次,这种监督具有经常性的特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再说,这种监督具有全面性的特点,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行政行为都可能引起行政诉讼,这八类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涉及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和领域。此外,行政机关的越权处罚,滥设处罚和消极、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也属于违法范围,都可以依法起诉。